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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除/退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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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除是在未复学、未注册、未登记(未进行再注册)等事由发生时所采取的停课措施。 退学是指根据本人的愿望中途放弃学业。
学费依照【大学学费有关规定】根据上课天数进行扣除并退款。

定义

1. 开除 : 发生符合开除条件的事由时,采取停学措施。

  1. 1). 未复学开除 : 即,在复学期间没有复学的情况。
  2. 2). 未登记开除 : 未缴纳登记费用时[校规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以及学生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五项]
  3. 3). 未获批准(未登录)开除 : 未完成未登记程序者未履行登记程序时

2. 自动退学 : 是根据本人的原因中途放弃学业

退学申请流程

  • 自退申请书及开具证明书(学科办公室) → 保育及指导教授等确认(学科访问) → 提交自动申请书
    (本馆1层学生志愿中心)

退学申请书

  • 退学申请书一份, 事由书一份, 学费退款申请书一份, 本人存折复印件一份(需返还学费时)

学费返还

  1. 1. 注销者学费不予退还。 但依据从2011年开始施行的教育科学技术部【关于大学学费的规则】,在休学后,注销未复职的人缴纳的学杂费缴纳学杂费将按照上课天数扣除,然后返还差额。 这是自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开除学籍者。
  2. 2. 自动退学的人按照【有关大学学费的规则】,考虑到授课天数,扣除后再返还。

学费或学费返还基准(第6条第2项)

  1. 1. 相应学期开始日期前(入学时的情况是指入学日期,如下)为止,具备返还理由时,退还已缴纳的学费或学费的全额。
  2. 2. 在相应学期开始之后,如果提出返还,就不返还学费,但学费将按照如下标准返还。 但是,根据第4条第1项规定,按规定另行制定学费征收方法的学校的学生,同时缴纳第二学期以上的学费的情况下,发生返还理由的学期的课程费也按以下标准返还,然后返还给各个学期的学费。
제적/자퇴 수업료 또는 입학금의 반환기준(제6조제2항관련) 정보
返还情况 返还金额
从始至终到30日为止 相当于学费的6分之5
从学期开始到30日,从过去开始到60日为止 相当于学费的3分之2
在学期开始的60天里到90日之间 相当于学费的2分之1
在学期开始时90天后 不给予返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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